法律分析:變更撫養權的主要證據:1、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撫養子女的證據;2、撫養方有虐待子女的行為的證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證據;3、未盡到撫養義務的證據;4、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有意愿跟隨另一方生活的,該方有能力撫養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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