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出租房屋的責任如下:
(一)提供當事人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所有真實情況的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一、在哪些情況下中介公司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中介公司履行了如實報告義務以及未提供虛假信息,那么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締約方過失的行為有哪些
締約方過失行為包括: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如未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對方的締約成本,造成損失;未履行照顧和保護義務,會造成對方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締約過失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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