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起訴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般說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文件稱之為起訴書,而把公民個人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件稱之為“訴狀”。民事訴訟狀,是指原告其法定代理人為維護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執(或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狀。民事起訴狀的具狀人寫原告。民事起訴狀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要求法院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訴訟文書。如果不會寫的話,可委托律師代理。
由上可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提供起訴書的時候,起訴書的最后應該由原告進行簽名,而不能由訴訟代理人進行簽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