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2.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3.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4.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6.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7.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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