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二)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三)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和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
(四)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五)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六)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有關善后事宜。
一、死刑立即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準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
二、死刑及死刑立即執行的內容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兩種。
(一)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二)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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