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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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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企業中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1、召集權;股東作為公司出資者,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權利的實現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但是,由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集中在董事長手中,而董事長往往是大股東的代表,這就意味著話語權實際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股東會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對權利作出了適當平衡,小股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充分保護自己參與討論和決策公司事務的權利。2、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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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中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1、召集權;股東作為公司出資者,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權利的實現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但是,由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集中在董事長手中,而董事長往往是大股東的代表,這就意味著話語權實際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股東會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對權利作出了適當平衡,小股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充分保護自己參與討論和決策公司事務的權利。2、表決權;

企業中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1、召集權

股東作為公司出資者,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權利的實現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但是,由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集中在董事長手中,而董事長往往是大股東的代表,這就意味著話語權實際掌握在大股東手中。

為了防止股東會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對權利作出了適當平衡,小股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充分保護自己參與討論和決策公司事務的權利。

2、表決權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條,對股東(大)會及其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項均由股東(大)會決定。對于表決權,《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出資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于有限公司,特別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資者,可以通過對表決權比例的靈活約定,實現出資與經營權利的適當分離。

3、分紅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是,股東之間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按上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東可以靈活約定按照分紅的計算依據,更恰當地體現投資與經營的貢獻大小。

4、轉讓權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關限制的,均可自由轉讓,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則存在較多的限制?;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股的途徑有三種: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二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三是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東所持股權。

相比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而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上述條款也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于股權轉讓的方法,可以簡單理解為自由約定優先。這種靈活規定尤其適合于人合性質的有限公司,因為出資者均希望維持長久而穩定的合作關系,所以一般會對股權轉讓設置各種條件甚至障礙,《公司法》賦予了約定優先的權利給出資者,正是考慮到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購股東所持股權,則是限制最為嚴格的,因為讓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會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優先認購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規定,主要是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因此允許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優先認購權通過協議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則未強制規定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的權利,充分體現了資合的特點。

6、剩余財產分配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與表決權、分紅權不同,它是強制按照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東自由約定。

7、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而第一百六十五條相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因此,《公司法》關于股東知情權部分的規定還是相對比較詳細的,但仍然有漏洞,這種凸顯的問題是如何平衡股東知情權和公司經營管理權的矛盾。

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該條款,相關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是一個難題。另一方面,股東在查閱會計賬簿時,是否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范圍是否可以包括原始憑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單憑股東自己的知識和力量,顯然無法充分了解公司財務情況,知情權就等同空談了;而如果公司必須按照股東要求提供所有原始憑證并配合股東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則難免導致公司的相關財務狀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甚至導致商業秘密外泄。因此,股東如何行使知情權、知情權的具體指向包含哪些范疇,還有待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規范、明確。

8、訴權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前述監事,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規定分別賦予股東提起撤銷決議訴訟、代表訴訟及直接訴訟的權利,根據該等規定,當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自身名義向法院起訴。

而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損害公司利益時,股東的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股東只能首先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起訴;當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拒絕、遲延起訴,或者情況緊急時,股東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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