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臨時身份證在常住戶口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并辦理申報補領新證的有關手續。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身份證。公民補領新證后找到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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