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公司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是合法的。公司應當在半個月內結清工資、經濟補償和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十五條)。如有爭議,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免費的。依法維權。
一、解雇員工的條件
關于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些,或者說什么情形可以辭退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條需注意兩點:
a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醫療期期限要依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來確定。
b對于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1)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給條件、生產設備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
(2)發生重大變化有兩個前提:不可抗力和未為當事人預料且不能為當事人預料:比如:地震、水災、戰爭或國家經濟調整、企業兼并、遷移,資產轉移等。如果這些重大變化足以使原勞動合同發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變更問題與此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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