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后的處理: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犯人死刑后應該怎么處理
死刑罪犯執行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死刑執行完畢后,經人民法院法醫和人民檢察院現場監督的檢察官確認死刑犯死亡后,才可以處置死刑犯的尸體。死刑犯被執行后的尸體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屬認領。法律嚴格禁止為被執行的罪犯舉行喪葬活動以及進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
二、應該怎么處理中國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法律,死刑的處理方法為: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2、死刑執行方法主要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3、死刑執行日應當公布但不應公示;4、死刑執行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5、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在七日內交付執行,執行后,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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