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員工不簽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通知后勞動者仍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只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一、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如何處理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如下: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公司以拒簽合同辭退員工的行為是否合法
員工拒絕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辭退當事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不簽勞動合同不僅違反了法律制度,對用人單位也有一定的風險。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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