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出自《刑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襲警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實施了暴力襲擊行為,但不要求造成傷害后果。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因此,這里的“暴力”不僅僅是對人施加的強制力,也包括對物體實施的阻礙人民警察正常執行公務的強制力。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不是暴力襲擊行為而是威脅行為,則不構成本罪。即如果僅僅是以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只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另外,構成本罪,不需要造成傷害后果。
2.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類警察。如果行為人襲擊的對象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襲擊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都不構成襲警罪。如何正確認定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在適用本款犯罪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依法執行職務需要在法律職責范圍內,如果不在法律職責范圍內不屬于依法執行職務。警察屬于特殊的執法主體,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既可能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也可能是在非工作時間,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的規定,警察在下班后,遇有緊急情況,只要是履行警察職責(而不要求必須是其實際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就可以視為是在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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