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脅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于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有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態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5、關于襲警罪的刑事責任條款: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其法定刑與本罪相同,以襲警罪定罪處罰,更能體現國家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但如果造成警察重傷、死亡的,則顯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及穩定,在執法的過程中難免會遭遇殘暴的罪犯用暴力襲擊的事情發生,為了保護警察同時對于襲警的罪犯嚴懲設立了襲警罪,范襲警罪的罪犯會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的程度,罪犯會判處三年到七年之間不等的刑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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