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未交房租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對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動協商,請求有關組織調解,申請有關機構仲裁和申請法院依法審理等幾種具體途徑解決。
一、租房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3.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6.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二、合同的內容及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租賃物
合同應規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以及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的保管、維修、有關稅費的支付和保險等事項。在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時,出租人一般應由承租人自由選擇和依賴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確定租賃物,這樣,出租人就不承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責任。租賃物應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合同還應規定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轉讓條件、對價、轉讓時間等。
2.租金
出租人應注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一般為租賃成本加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幣種。
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一般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期限
一般以月為單位,并應明確規定起租日。
4.合同的擔保
為保證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應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第三人保證、自有資產的抵押或質押等。出租人應針對擔保合同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擔保合同的內容及效力,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登記,以使對合同的擔保確實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條件一般應包括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承租人主體資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顯喪失交納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處理合同爭議。
當事人如無管轄協議,應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賃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轄。
7.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議的明確約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
三、產生了合同糾紛如何維權
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
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
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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