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書面,口頭協議必須由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件,最好用快遞郵寄,在備注欄注明分居,并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親戚。但由于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分居是夫妻私事,法院很難接受單獨的證人證言,需要輔助其他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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