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果園土地承包到期不讓繼續承包的處理是:土地承包期屆滿后,應按規定延長承包期限,發包人不延長承包期限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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