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職證明能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辦理工作交接,然后由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再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也不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不再有任何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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