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屬或者律師直接聯系辦案人員,這種情況最好事先通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了解下一步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的情況。有些案件,或許是出于轉段的時間考慮,警方對退贓的歡迎程度不高,這時要態度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意愿,或者找到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如果是資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在沒有清償完的情況下,取得諒解書。缺點是有反復的風險,有些被害人也會漫天要價。
4、通過中間人退贓。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退贓,就是找到當地和辦案單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讓他從中調和退贓事宜。這種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時候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缺點是需要負擔相應的傭金或好處費,而且有被騙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主動退贓對案件的判決是有一定的影響的,一般可以從輕判決或者減輕處罰,減輕的范圍在刑期的百分之三十以內。主動退贓和追繳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主動退贓是犯罪人員主動退還贓物,追繳則是公安機關強制追回贓物,后者適用于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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