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并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以后,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后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內發送原告,然后要組成合議庭或確定獨任審判員。但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