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法院開庭后犯罪分子全額退贓的,可以在量刑標準減刑30%。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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