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允許,本身不存在違法。但是如果操作過程違規違法則不行,借殼上市是指公司(PrivateCompany)透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
一、企業上市的意義
(一)成為公眾公司,大大提高知名度(媒體給予一家上市公司的關注遠遠高于私人企業,獲得名牌效應,積聚無形資產(更易獲得信貸、管理層個人名聲、吸引人才)
(二)從產業競爭角度來講,一方面上市可以支持企業更高速地成長以取得在同行業領先的時機,另一方面,如果同行競爭者均已上市,企業同樣需要充足資本與競爭對手對抗
(三)企業可以獲得經營的安全性上市可以實現企業資產的證券化,大大增強資產流動性,公司股東和管理層可以通過出售部分股權等獲得巨額收益
(四)上市后公司并購的手段得到拓寬,可以發行股票將上市股份作為支付手段進行并購。對于那些希望通過并購獲得成長的企業來說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五)企業可以通過上市引進國內外戰略合作伙伴,借此來開拓市場空間,打通國際渠道等。
上市可以規范公司原來不規范的運作和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為企業長遠健康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六)上市后公司可以利用股票期權計劃來實現對管理層和員工的中長期激勵。
二、股權轉讓和借殼之間有哪些區別
股權轉讓和借殼之間的區別如下:
1、收購股權,場內收購,目前協議收購較多;
2、資產置換。股權轉讓需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營業執照,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信息;
3、股權轉讓協議是指當事人為轉讓股權而達成的關于轉讓人交付股權并收取價款的意思,受讓人支付股權的價款;
4、借殼上市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
三、資產重組的功能
(一)資產重組對公司治理的改善功能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從國有企業轉制過來,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導致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通過股權轉讓等資產重組方式,可改善公司股權結構。
(二)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產業結構調整功能
我國上市公司集中于傳統產業,產業間的組織程度較低,重復建設和重復投資嚴重,因此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并購、資產剝離,實現上市公司的產業轉移。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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