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殼上市新規修改內容:
本次修改,旨在扎緊制度與標準的“籬笆”,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繼續支持通過并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參照成熟市場經驗,細化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完善關于購買資產規模的判斷指標,明確累計首次原則的期限為60個月。需說明的是,60個月期限不適用于創業板上市公司重組,也不適用于購買的資產屬于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情況,這兩類情況仍須按原口徑累計。
二是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延長相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
三是按照全面監管的原則,強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責任,加大問責力度。
《重組辦法》自6月17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依法、從嚴、全面”監管重組上市總體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意見和建議117份,其中有效意見80份,主要集中在“凈利潤”認定指標、重組上市認定的兜底條款、相關方鎖定期等三個方面:
關于“凈利潤”認定指標,有意見提出,對于虧損、微利的上市公司過于嚴格,建議取消??紤]到取消“凈利潤”指標,將不能有效抑制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現象,會加劇僵尸企業“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剛性”,《重組辦法》中保留了現有認定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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