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睹袷略V訟法》的相關規定是: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訴訟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
(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2)同等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他國公民、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同樣限制的原則。
(3)法院調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說明和論證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反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
(5)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6)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7)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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