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并被受理。受理后,在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實后,駁回起訴。
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包括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2、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代理。
二、法院解凍調解書二年后無效
法院調解的表述的有效期是多久的解答如下協商不成立即申請法院執行超過二年的申請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哪些范圍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不受侵害或者雖然受到侵害,但造成的損失已經由侵權人填補;
2、與他人無爭議或雖有爭議,但爭議已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合格。
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起訴的裁定很容易與駁回訴訟的判決混淆。駁回訴訟請求實際上是對原告敗訴的判決。雖然原告有起訴權,失去了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并在程序上予以駁回。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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