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時,法院中止執行,待其有財產時恢復執行。依法判決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人民法院應中止執行情形包括:申請人可延期執行、案外人有理由異議、公民死亡待繼承人繼承、法人或組織終止待確定繼承者、法院認為應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
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以執行的,法院會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再恢復執行。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義務人依然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拓展延伸
如何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有效執行債務?
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要有效執行債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通過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保其沒有隱藏財產。其次,可以申請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房產等,以防止其轉移財產。此外,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來償還債務。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消費,限制其高消費行為,確保其不逃避債務。最后,如果被執行人有其他擔保人或保證人,可以追究其責任,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傊?,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多種手段確保債務的有效執行。
結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會中止執行,并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恢復執行。如果義務人依然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申請人表示可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異議、當事人死亡等。一旦中止的情形消失,執行將恢復進行。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調查財產狀況、查封凍結財產、強制執行拍賣其他財產等手段確保債務有效執行。此外,對擔保人或保證人追究責任也是一種選擇。通過多種方式,可以保障債務的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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