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未盡出資義務還能分紅嗎
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出資。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等。
通俗地講,只要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付出資義務,就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在股東身份得到確認的情況下,股東參與公司分紅并不必然以實繳出資為前提,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可按股東人數或其他標準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標準進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東未認繳出資阻礙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權利。
限制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2、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作出限制。
如不符合前述條件的,不應對股東權利作出限制。
二、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什么責任
出資義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補足出資;
2、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股東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對債權人利益具有較大威脅。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司法解釋中對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對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請求該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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