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立案條件,具體如下:
1、在公共場所,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等,導致一人以上輕傷,兩人以上輕微傷,或他人精神失常和自殺,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2、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價值一千或兩千以上,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社會影響惡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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