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0天的冷靜期過期沒有去,算不算是作廢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21:40:33
離婚30天的冷靜期過期沒有去,算不算是作廢
在我國,只有協議離婚才會有離婚冷靜期,冷靜期一般為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也就會解除婚姻關系。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離婚冷靜期,一般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導讀在我國,只有協議離婚才會有離婚冷靜期,冷靜期一般為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也就會解除婚姻關系。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離婚冷靜期,一般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離婚30天的冷靜期過期沒有去,算是作廢。在我國,只有協議離婚才會有離婚冷靜期,冷靜期一般為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也就會解除婚姻關系。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離婚冷靜期,一般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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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只有協議離婚才會有離婚冷靜期,冷靜期一般為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也就會解除婚姻關系。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離婚冷靜期,一般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