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未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制定,一般情況下執行董事的職權可以參照董事會的職權??偨浝硎怯啥聲ɑ驁绦卸拢┢溉?,并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的公司管理人員??偨浝砗蛨绦卸碌膮^別如下:1、兩者的產生方式不同;執行董事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總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進行聘任,并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2、兩者的職權及作用不同;總經理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的,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在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授權下,執行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制定的經營目標,并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聘任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因此其代表的是股東會的利益,其主要是對企業戰略發展負責。
一、公司法全文執行董事的規定是什么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二、執行董事的職責
隨著大型公司的出現,大量日常性、經常性的繁重業務使執行董事難以應付,需要有專業管理技能的高級職員即專業經理(不兼任董事職務的經理)來協助其工作.于是公司經理階層的規模不斷擴張,并日漸控制了公司經營管理的實權。
執行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責;作為一名高管,負責公司業務執行。具體又有兩種情形:一是專職執行董事,即專執行董事,指在公司中負責業務執行的董事。執行董事在公司有雙重身份:作為一名董事,負有和其門執行董事會的業務工作的董事;二是兼職執行董事,指那些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位如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董事,又稱管理董事,經理董事,
如果一位董事在任職公司中不同時擔任執行職務,就被稱作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只參與決策,不參與執行,外延上包括外部董事與職工董事,非執行董事通常是其他公司的執行董事、高管。
兩類執行董事《公司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職權由章程規定。第13條規定,執行董事可以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國公司法允許小型有限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的意旨,是允許其設立簡單的治理結構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決策效率。如前所述,小型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的職權雖然名義上由章程規定,但現實中享有相當于普通有限公司董事會與董事長的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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