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退贓可減刑,按照詐騙金額判刑年限確定,例如三至五年,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退贓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考慮犯罪性質、退贓數額及主動程度等。
法律分析
一、詐騙罪退贓可減刑多少
1、詐騙犯被抓后,把贓款全都退給受害人,認罪態度較好。按照詐騙金額多少的被判有期徒刑的年段,可以考慮在低年段判刑。
2、例如:詐騙金額巨大的,可以考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那么對這個詐騙犯可能考慮判有期徒刑3年到5年內,并處罰金。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拓展延伸
退贓對減刑是否具有決定性影響?
退贓對減刑是否具有決定性影響一直是法律界和學術界爭議的焦點。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為后,主動歸還或賠償其非法所得的行為。減刑則是指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表現、犯罪情節等因素,在判決量刑時減輕原判刑期的行為。退贓和減刑之間的關系復雜而多變。一方面,退贓可以被視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悔過表現,可能被法院作為減輕刑罰的依據。另一方面,退贓并不是減刑的必要條件,法院在決定減刑時還會考慮其他因素,如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此,退贓并不能單獨決定減刑的結果,但它可以作為被告人爭取減刑的有利因素之一。最終,退贓對減刑的影響程度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院的裁量權。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對于退贓、退賠行為,法院可以考慮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退贓是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悔過表現,雖然不能單獨決定減刑結果,但可以作為被告人爭取減刑的有利因素之一。具體減刑幅度取決于案件情況和法院裁量權。因此,對于詐騙犯退贓情況,可以在低年段判刑,并處罰金,以期對損害結果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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