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購與反并購
并購即“兼并與收購”,是企業的高級經濟活動行為,包含有主動的兼并收購其它企業的行為和被動的被其它企業兼并收購的行為。從理論上講,并購一般可分為救援式并購、協作式并購、爭奪式并購和襲擊式并購四種型態。目標企業的反并購主要防御的是后兩種類型的并購。
反并購是并購的逆操作行為,是指目標企業管理層為了防止公司控制權轉移而采取的、旨在預防或挫敗收購者收購本公司的行為。它基于并購行為而產生,與并購行為相容相存。反并購的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權的轉移,直接目的在于阻止惡意被動并購行為的發生和發展,保持企業現有狀態不變。反并購的操作主體為企業現有的所有者及經營者,內容主要是針對并購行為制定實際的可操作方案,因此,對其實踐操作方法進行探討更具有實用性和現實意義。
二、反并購方法及策略
股權分置是制約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的制度障礙。在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完成后的股票全流通背景下,《公司法》、《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都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并購做大做強。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絕大部分公司均采用了送股的對價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攤薄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
目前,我國沿用的上市公司反收購監管模式是仿效英國的“股東大會決定權模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即體現了這一思想。善意并購不涉及反并購的問題,當惡意并購發生時,目標企業在現有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可采取以下反收購策略:
(一)相互持股
國內目前的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間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比較信任的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并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進行股權轉讓,以達到防御敵意收購的目的。
(二)員工持股
這是基于分散股權的考慮設計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勵內部員工持有本企業的股票,同時成立相應的基金會進行控制和管理。在敵意并購發生時,如果員工持股比例相對較大,則可控制一部分企業股份,增強企業的決策控制權,提高敵意并購者的并購難度。
(三)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司董事會的穩定,從而起到抵御敵意收購的作用?!豆痉ā泛汀渡鲜泄菊鲁讨敢分袥]有禁止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而是把是否執行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權利交給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一定程度上,董事會的穩定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96條的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同時加入自制條款:“董事若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股東大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每年不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這就意味著即使并購者擁有公司絕對多數的股權,也難以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從而使并購者不可能馬上改組目標公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