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工傷死亡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為機動車輛事故發生的傷害或者死亡應該是屬于工傷,那工亡認定及理賠程序是:
(1)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內補齊。
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
(4)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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