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公共利益收回該土地,對申請續期的應予以批準,并重簽合同,按規定支付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