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產權到了可以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子的產權年限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一、房子的使用權限是多少年
房子的使用權限是七十年。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交易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指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處理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未辦理續期手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交還土地使用證。另外,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三、農村房屋確權在哪查是誰名下
可以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土地確權需要向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確權登記之后,會頒發一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這就證明是在你名下。如果沒有說明還在辦理中。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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