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產權爭議解決的方法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人對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物權,應當通過登記等方式取得物權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土地及房屋拆遷、征收和建設用地等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愿通過調解或者仲裁解決爭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通知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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