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方有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國家實行離婚自由,女方有精神病并不影響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如果女方因為精神病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需要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出庭;如果女方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與普通離婚案件沒有區別,法官會根據證據判斷女方精神病的情況是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女方在婚前隱瞞了自己得了精神病,而且在婚后無法治愈,或者女方是在婚后患上精神病但久治不愈的,可以認定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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