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過了30天還可以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確實需要離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申請領取離婚證。離婚是依申請的行為,在婚姻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會主動干預進行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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