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管理辦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21:34:48
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管理辦法
(一)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導讀(一)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一)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準,可變更)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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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管理辦法
(一)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