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了其是否構成犯罪,不嚴重的屬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情節惡劣或嚴重的行為可構成犯罪,處以刑罰;而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可被處以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尋釁滋事行為是不是刑事案件,主要看尋釁滋事的情節是否嚴重,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不構成犯罪的就是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拓展延伸
尋釁滋事案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尋釁滋事案件是指以故意尋釁滋事行為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此類案件一般指涉及個人之間的糾紛或爭執,通過言語、行為等方式引發沖突,導致社會秩序受到干擾。尋釁滋事案件通常屬于刑事案件范疇,其法律后果可能包括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具體視情節輕重而定。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法律對其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和諧與公共安全。
結語
尋釁滋事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而是否構成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尋釁滋事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且情節惡劣或嚴重,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處罰。而不構成犯罪的尋釁滋事行為則屬于違法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尋釁滋事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法律對其進行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和諧與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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