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主旨是: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且變更撫養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包括:一方因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與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以及其他正當理由。變更撫養權應另行起訴,不涉及原離婚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一、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進一步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該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所以,離婚后,孩子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或者孩子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孩子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夫妻離婚時,對于孩子的撫養權相關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做出約定。訴訟離婚的,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原則上講,孩子的生活環境穩定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后不允許隨意變更,但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因為某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6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協議不成的,應另行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在哪起訴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結語
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應以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符合法律規定。變更孩子撫養關系應另行起訴,不涉及原離婚案件,是處理新情況的新案件。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包括一方因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以及其他正當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九十五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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