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留置期間主動退贓還會被判刑。但是可以適當的從輕處罰,會減少處罰的力度。如果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還可以再減刑。如果進行積極的退贓賠償,一般情況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如果能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還能夠爭取進行減刑。這種情況又能夠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20%。留置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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