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產權房屋,又稱部分產權房屋或優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新建或購買房屋時由單位和個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資金,或將原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舊房。
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單位與職工共同享有產權的房屋。從有限產權房屋的形成過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主體特定性。根據房改政策規定,購買公有房屋部分產權,并享有價格優惠資格的購買人僅限于售房單位的職工,非本單位職工無權購買。
2、權利的分散性。從民法的物權理論來講,一個完整的物權是占有、使用、處分四個權利的統一。但有限產權房屋基于單位與職工對產權的按份共有關系,完整物權包含的四個權利出現了分離,分屬于兩個不同主體享有,或者某一種權利由兩個主體共有。
3、福利性。有限產權房屋,均體現了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待遇,就職工或單位一方來說,義務與權利并不是嚴格對等的,房屋出售的價格并未完全體現房屋本身的商品價值,尤其經濟效益好的單位,職工僅付較少的價金,即可取得相當大的權利。
4、主體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產權房屋是基于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合同產生的,就單位與職工因有限產權房屋建立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言,單位與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事實上,由于單位在管理上的主動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
一、有限產權房是否可以出售
1、有限產權房不可以對外出售交易。房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有限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存在沒有產權證明的障礙,出賣有限產權房屬于無權處分,不能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以及辦理過戶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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