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公司規章制度辦事,公司不能罰款。公司以任何理由罰款都是不合法的。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賠償可以從工資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資情形以外,企業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減員工的工資。目前所有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只要有罰款的處罰方式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違法的,都因為違法而無效。完不成工作任務公司可以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崗或者再培訓,罰款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去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我國法律上的罰款規定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并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而我們現實中的很多不具備上述特征的組織行使罰款的權力的就是在違反法律規定。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罰款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一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對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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