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對這個問題并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引用事例:
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給牛某死亡賠償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從交通警察大隊支取了該賠償金,就該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牛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83歲)、母親(81歲)、妻子(40歲)、養女(11歲)發生糾紛,牛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在審理過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牛某的父母均超過75周歲,所得死亡賠償金應各按5年計算,牛某的妻子、養女應得死亡賠償金各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 該內容由 麻偵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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