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規章制度,是否嚴重,應當由用人單位來判斷,但也應該符合本單位一般職工的判斷。當然如果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還應該接受勞動仲裁機構的審查。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重要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單位制作的規章制度必須主體合法。最好是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且相應的工會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訂;
(2)單位必須依法制定明確具體的規章制度。即哪些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違反的規章制度;
(3)單位必須將相關的規章制度書面告知勞動者或公示。
一、上班玩手機被開除算違反勞動法嗎
上班玩手機被開除算不算違反勞動法,要依據公司是否將上班玩手機作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如果是的,就不違反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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