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通知債權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后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F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法院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院判決:未通知債權人的轉讓協議認定無效。
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于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起訴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起訴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F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轉讓債權應注意哪些呢?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于當事人之間信賴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三、依照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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