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羈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一百二十一條 看守所應當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逮捕證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羈押時,看守所應當在拘留證、逮捕證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達看守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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