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法律依據】:
中國民航局發布的《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 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 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 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