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凍結的錢,只要解凍就可以取出來,如果解除法院的凍結賬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帳戶是因何被凍結的:(1)簡單點來說,只要凍結的原因消失(解決)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申請,法院核查后,屬實的,就會解除凍結賬戶。(2)另外凍結賬戶也有時間限制,到達一定期限,就可以申請解除。其次,涉案財物只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這時被凍結的錢就會解除凍結,錢就可以取出來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案單位違規的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意見>的通知》第二條 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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