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不一定非要紙質合同。電子合同和紙合同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簽訂的保險合同不管是紙質的還是電子的都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是將來索賠的重要依據,如果是電子保單,有需要的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紙質保單。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避免發生理賠糾紛。
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條件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種原因而發生效力中止。長期人身保險具有投資和儲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險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續保費,且逾期達到一定期間,即可導致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
我國保險法第58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由此規定可見,保險合同的中止應滿足以下條件:
1、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險費的期間已超過60日,即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日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保險費,或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寬限期屆滿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保險費;
2、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險費,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未能在合同約定的繳納保險費的日期或繳費寬限期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3、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辦法。例如解除合同、減少保險金額、保險費自動墊交等。保險合同的中止,僅暫時中止保險合同的效力,雖然仍可通過一定方式使保險合同復效,但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二、最新保險合同范本
個人商業保險合同的范本一般包含以下內容。第一部分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如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第二部分就是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義務;第三部分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該保險合同中簽字,該份保險合同生效。依據《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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