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中央單位按照屬地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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